民法典医疗损害职责法条解析?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医疗损害职责归责制度和职责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职责。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职责。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的特殊规定因抢救生活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职责。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其中一个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的侵权职责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职责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义务、患者对病历资料的权利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2021民法典人身损害赔偿职责划分?
1、过错职责制度的构成要件。
适用过错职责制度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职责时,其构成要求四个条件,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有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2、主观上有过错是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职责构成的必备要件。
如果行为人的主观上没有过错,就不能构成人身损害赔偿职责。即缺少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要件,即使行为人造成了损害事实,并且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局之间有因果关系,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职责。
3、过错职责制度的适用。
过错职责制度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在适用过错职责制度时,应当把过错作为行为人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职责的根据。过错职责的举证职责由原告一方承担,即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制度。诉讼中原告要对自己的主张承担全部的举证职责,举证不足或者举证不能,将依法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0年民法典明确了高空抛物的职责划分?
在提请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中,侵权职责编草案进一步厘清了高空抛物的侵权职责,明确由抛物者承担侵权职责;找不到抛物者,适用过错推定制度,由可能加害者给予补偿。
二、侵权职责法关于高空抛物的规定
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在“上海陋习排行榜”中,它与“乱扔垃圾”齐名,排名第二。高空抛物,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而且会带来很大的社会危害。“抛砖砸死女婴”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大众在为百日女婴过早地离开这个全球、父母悲痛欲绝而扼腕的同时,一个有关城市高空抛物威胁大众“头顶安全”的社会难题再次引起大众的热议。
《侵权职责法》明确高空抛物职责分担一直以来高空抛物行为倍受关注。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制约,此类事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而且对于此类事件的处理,结局也不尽相同。
《侵权职责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或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伤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可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给予补偿。除了这些之后,共同侵权情况下,即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况,加害人除应承担一般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职责外,还应承担共同侵权所负的连带职责。
三、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职责的特点
1、因高楼中抛掷和坠落的物致人损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2、物品是从高楼中抛掷或坠落而导致他人损害。
3、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
4、归责制度上的特殊性:主要采取公平职责制度,例外情况下采取过错推定职责制度。
租赁合同禁止养宠物,但没有明确违约职责?
有违约职责的,由于是租赁合同禁止养宠物,既然是禁止,这种明确的意思,若被违反了就等于违反了整个租赁合同,这个违约职责大了,推翻了租赁合同,因此租赁合同就不必再约定这种禁止被违反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