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是什么
“真读”2018年第46次书会
《伦理学是什么》阅读分享
分享人:歪歪
分享时间:2018年11月16日
作者简介
《伦理学是什么》是北京大学出版社“人文社会科学是什么”丛书之一。
作者何怀宏,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伦理学教研室主任。
云飞:何怀宏是《正义论》其中一本中文译本的主译。
参考书目
《牛津通识读本:我们时代的伦理学》([英]西蒙·布莱克尔)
(阅读微分享丨当进化论威胁伦理学)
《西方哲学十五讲》(张志伟)
《美学是什么》(周宪)
《逻辑学是什么》(陈波)
全书目录
道德环境
现在,自然环境已引起了广泛关注。前段时间海水有污染,海产品的团购群里,大家就会关心,问:“喂,你们那片海离那边有多远?”但是,道德或伦理环境相对而言没这么受重视。
道德环境是关于应该如何生活的意识氛围,它决定我们的思想,成就我们的情感世界。它回答:
什么可以接受,什么不可以接受
什么令人向往,什么令人鄙视
该得到什么,该付出什么
什么事令人骄傲,什么事令人耻辱
什么事令人愤怒,什么事令人感激
什么事可以原谅,什么事无法饶恕
……
黑格尔说,道德环境铸就我们的独特人格。
道德环境就有这样奇特而无形的作用。希特勒曾宣称:“人没有思想,对统治者是件天大的幸事”。但恰恰因为德国人确实有思想——对民族和国家使命的构想,包括担心日耳曼民族的纯洁性遭到玷污,希望通过国家团结和军事忠诚实现天启转变;德国的浪漫主义,以及基督教甚至犹太教的一些内容——希特勒才得到了至上的权力,只不过他们的思想被一种封闭观念所毒害,而很多人大概都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
1998年有部电影《布达佩斯之恋》,很古典,导演在探讨人性方面比较别致。里面有个德国人汉斯,喜欢女主角,曾贸然求婚,求婚不得就跳河自杀。这个时候的汉斯,虽然感情上比较偏激,但还不失一个可爱的年轻人。三年之后,布达佩斯被占领,汉斯成了上校,回来后就完全是一个反面角色了。这个角色的黑化,不知道大的伦理环境对他的影响有多大?但肯定也有。
人们往往不能明白自己的观念……
对道德环境的思索不是少数学院派学者的专利,讽刺诗歌、漫画、小说、戏剧以及其他艺术,都提出了关于行为标准及其结果的观念,这在一些伟大的作品中表现尤为明显。有人说,在结束越战方面,当时所有伦理学家的作品加在一起,可能还比不上一幅摄影作品有用。
▲黄功吾(“尼克”):《火从天降》,1972
我们为什么对“伦理学”感兴趣?
《卡拉马左夫兄弟》这里,大哥米卡是出于“现实的焦虑”,想知道伦理学是什么。
今天,我们分享《伦理学是什么》,更多是出于知识上的好奇。这种单纯的好奇心非常珍贵。
云飞:我对伦理学感兴趣,是因为对职业伦理道德感兴趣。
米卡遇到严重的困境之后,他开始感到了道德和宗教永恒之罚的可怕力量(法律惩罚的力量还远在其次),他开始真正反省自己的行为,明白了“不仅做一个卑鄙的人活着不行,连作为一个卑鄙的人而死也是不行的”(第三部 第三卷 第七节《米卡的重大秘密》)。
这是对道德问题进行反省的态度。
还有一种则是不反省的态度。
这里说的“不反省”不是指暂时的不假思索、思想懒惰、根据习惯而为,而是指有自己一定之见的态度,如米卡四兄弟的爸爸,老卡拉马左夫。
伦理学的学科位置
借用康德的观点,明确伦理学的学科位置如下:
哲学包含的三大部分内容,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真善美,知意情。
当然,康德的这个划分,到现在不一定人人都同意了。比如,逻辑学,随着数理逻辑等的兴起,现在很多人认为,逻辑学不仅是哲学的内容,也是哲学的工具。我们非专业人事就避开纷争先借用康德的三分法了。
伦理学是哲学的一个分支。伦理学主要就是对于道德问题的哲学反省,其研究对象是道德。
“伦理”和“道德”这两个概念有区别,我们说某人“有道德””而不说“有伦理”,我们说“伦理学”而很少说“道德学”。两个概念的趋同是主流,我们不去详加区分了。
需要注意区分:“不道德”≠“非道德”。
樊纲写过一篇文章谈“不道德的经济学”,引起不少争论,而他的意思其实是想说经济学非伦理学,基本上与道德评判不相干,可能用“非道德的经济学”来表述更准确,引发的非议也会少得多。
从一个实例到伦理学
一个道德现象的实例:偷钱,为哥哥交学费:
http://news.sina.com.cn/society/2000-08-18/118492.html
这是一个法律的案子,也是一个道德的事件,甚至也可以从技术的、审美的角度去看——偷窃行为技术含量等于零,和“十一罗汉”完全不在一个段位。
前面说了,伦理学和哲学有种属关系(哲学包括了伦理学)。
哲学的本性是“永恒无解万古常新”,伦理学当然也沾染有这种本性。对道德事件的善恶正邪可以有一个基本的态度,但更重要的是深入思考问题,提出疑问。
对弟弟来说,为了合理的目的,是否就可以不顾及手段?
对警察来说,是否必须采取让哥哥骗弟弟的手段?亲情和信任很宝贵,办案的时候是否要考虑尽量不要伤害到人类生活和道德基础中一些可能是无形,但却宝贵的东西?
对法庭来说,对此案的决断关系到其他类似案件、其他偷窃者公平的问题,媒体的披露对法庭造成了压力。
对媒体来说,是否可以有意用媒体用舆论去影响甚至干扰司法?
……
可以思考很多问题,直至对社会环境、制度政策的评价,反思社会的某种责任。
案例之后,简略地用中国古代一个基本的道德辞“仁”的音、形,来形象地说明一下道徳现象的两个特点。
在西方历史上,伦理学产生于古希腊。苏格拉底是开启者,柏拉图是拓展者,亚里士多德是系统的伦理学这门学科的创立者。在中国历史上,伦理学的产生可以从孔子或儒家学派的产生为标志。
对于伦理学的性质和任务,不同时期的不同学者看法不一致,对伦理学的期望有高有低。但是,作为一种主要被理解为社会体系的伦理学,可以说是其主旨还是集中于行为规范,它应该主要或者说优先关注:使那些比较严重的不幸不致发生。
元伦理学
说两句“元伦理学”,因为完全不懂……
元伦理学主要是从语言和逻辑的角度,以分析的方法研究伦理。
和“形而上学(meta-physics)”一样,“元伦理学(meta-ethics)”也有前缀“meta”(在…….之后,在……之上)。所以,曾有人把“meta-ethics”译为“后设伦理学”,而按照形而上学(在物理学之后)的译法,或许还可译为“伦而上学”
总之,正像“形而上学”最初是要对物理(世界万事万物之理)进行反省,“伦而上学”(元伦理学)也是要对伦理(人伦之理)进行反省,要反省这些道理后面的依据和意义。但从思想的秩序上说,这种反省又可以说是在前的,优先的或根本的。这大概就是把“meta-ethics”理解为“元伦理学”的一个理由。
一般认为,摩尔是元伦理学的开路人。
元伦理学的工作主要是两方面:
1.探讨伦理学基本概念及一些重要的相关词的意义(摩尔的书开篇四五十页都在说“善”的概念——“善”不能定义、但不能下定义他还写这本书不是吃饱了撑的么?那又该怎么定义、其他人对此问题有什么错误看法……)
2.考察道德推理的逻辑和伦理规范的证明(没有勇气再往后翻了……)
元伦理学的意义在于:它们虽然一般不直接提出或论证某些道德原则或规范,但它却能帮助我们澄清我们所使用的道德概念的含义和道德思考的逻辑,培养我们对道德语言的敏感和审慎分析的习惯。
所以,元伦理学除了有助于在一般生活和实践中的道德选择,更主要的还在于:“它还有助于我们拒斥那种用虚假的‘理由’来煽起一种‘道德或政治狂热’的理论。”
元伦理学虽然一般人难接触和理解,但它传达出一个信息,即,从语言定义和逻辑推理入手,对道德观念进行分析。这有一个好例子(这个例子并非是用元伦理学来分析的,元伦理学不对具体行为进行评判):子宫里的生命,谁主去留? ——《堕胎权漫谈》系列文章 阅读分享
这里,关键问题是胎儿是否是人,并要明确划分两种权利:生命权和为了维持生命必须占有他人时间、体力或精力的权利。关于胎儿是否是人这个问题,还可以设想一下自然流产的情况。流产令人痛苦(尤其是对于渴望有孩子的父母而言),但是,这种痛苦虽然令人同情,却不能和失去亲人的父母的痛苦完全对等。所以,即使在禁止流产的社会文化中,也不会坚持为死胎举办葬礼。怀孕后没能生产的家庭不同于遭受生死离别的家庭。
从外部关联来看,伦理学和很多人文学科、社会学科都关系紧密,这里强调一点:
让道德的归道德,政治的归政治,宗教的归宗教。
“法律必定是政治的,而政治却不必是法律的,更不一定是法治的。”(何怀宏)
我们赞成道德与法治趋同的同时,却要主张道德与政治保持某种距离。
云飞:这种思想对法律人而言很值得深思。第一次看冯象的政法笔记,对“政法”这个用语有点抵触,后来越来越认同。今天讲的东西,再次印证:政治与法律是剪不断理还乱。
并非所有的错误行为都是犯罪。法律在多大程度上对“错误行为”进行干预,就是政治问题,最终也是道德问题(可以回想之前提到的堕胎的例子)。
“事实上,在一个社会里,法律在多大程度上允许实施、体验、思考不道德的内容,这是该社会的道德标尺之一。”([英]西蒙·布莱克尔《牛津通识读本:我们时代的伦理学)
法律怎么可能禁止和惩罚每件与理想社会相左的事情呢?想一想20世纪20年代美国的禁酒令吧。
道德判断依据的分类
元伦理学很重要,但是,
“无论如何,仅仅在逻辑的真理和定义上建立一种实质性的正义论显然是不可能的。对道德概念的分析和演绎(不管传统上怎样理解)是一个太薄弱的基础。必须允许道德哲学如其所愿地应用可能的假定和普遍的事实。”(罗尔斯《正义论》)
区分善恶、扬善避恶,或许是人一生要做的功课,也是伦理学的经典命题。下面从实质性的、即规范伦理学而不是从元伦理学的角度,简单说一下“什么是有道德的”的问题的各种回答。
分享前曾请大家看了一个道德选择的例证。一共有15位朋友回答了问卷。根据大家选择的结果,被选择上艇者得票的次序如下:
这个问卷,就是请大家做一个道德判断、道德选择。
我们先不去说这个具体例子,先看看道德判断依据的分类。
康德的义务论是一种绝对的道德命令,不计结果,非常严格。
他著名的绝对命令(也即所谓的普遍律公式)这么说的:
“那是什么样的法则?它的代表必须决定意愿,为了这种意愿成为所谓的至善和无限,它甚至不考虑我们从中所期待的效果。因为在遵从法则中,我抛弃了所有冲动的意愿,只剩下行动对普遍法则的服从,这种服从单独构成意愿的原则,也就是说,我只能以以下方式行动,即我在行动的同时可以期待自己所信奉的准则成为普遍法则。”
后来,康德用其他形式对绝对命令加以表述,有两句名言:
“在行动中假设你的行为准则能经由你的意志成为普遍的自然律”(自然律公式)。
“按人性原则行动,永远不要把你自己和其他任何人仅仅当做手段,而要同时当做目的”(人性公式)。
以“遵守诺言和讲真话”为例,在罗斯那里(罗斯也是义务论),为了解决义务之间的冲突问题,他提出了“显见义务”和“实际义务”的概念。也即,罗斯认为除了原则还有例外。
简单讲,“实际义务”是取决于一个行为的总的性质,而“显见义务”只取决与该行为总性质中的某一显著部分。
例如,遵守诺言和讲真话是“显见义务”,但这类行为的总性质却可能是这样的,即履行它并不是某人的“实际义务”,如在某种特定的情形中,由于讲真话会伤害到某些无辜的人,那么讲真话就不能构成该行为者的“实际义务”。
极端的情形:要杀人的疯子手持利斧追逐目标,问你“看到他往哪跑了”。
康德道德学说的核心是简单而决绝地反对说谎,绝无例外。假设我们同意他的观点,我们在面对手持利斧的杀人疯子时,所做的完全理智的回答将是:“去他的!如果道德要求我说实话,我选择退出。”因为人不是只负有一种义务,不是只有诚实才是我们的义务,保护生命也是我们的义务。
康德还有一个“普遍性”测验,即,当我们试图阻止人们以某些方式行动时,一个有效的质问是:如果大家都这么做怎么办?
在康德的努力下,普遍性测验不仅成为伦理学体系中的特殊理论,而且成为支持伦理学的不可或缺的基础,发展成了伦理学的奠基石。这个测验,其实就是强调理性(尤其是在约定俗成或强制命令的领域内),行为之前先如此理性自问,如果回答是人人都这么做将产生严重的后果,我们就会因为做了这件事儿愧疚。
再进一步,康德将这里说的“理性”和所谓的“心力智慧”——理解力、智力、判断力;勇气、毅力甚至仁慈等气质优势;财富、幸福等令人钦佩的品质——相区分开的。所有这些都不是“本身即为善”,唯一就其本身而言是善的,是善良意愿。
善良意愿就是有良好动机的行为,是基于法律或责任感的行为。
“责任是出于对法律的尊重而采取的必要行动。”
实际上,按照康德的理论,要回答“我的责任是什么?”答案只能是“我的责任就在于依责任感行事”。这是语义的重复,目前伦理学界似乎还没找到突破口(西蒙.布莱克本,P103),要接近康德的“理性”要求,也就是上面说的,要按绝对命令行事。
再看结果论。
▲ 极端的利己主义的例子:
美少年纳西索斯(Narcissus),代表着
囚禁于自我的牢笼而无法对世界敞开自己
因而也无法获得他人的爱的人
极端的利己主义,还可以想到电影《香水》。一个从小没有感受过爱的人,长大了,也没有爱别人和被别人爱的能力。
利己主义不多讲。
边沁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公式是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原则的一个简明扼要的概括。边沁认为的快乐人生(或者叫美好生活,也即summum bonum,至善)是一连串的内心满足感。
但是,“做一位不满足的苏格拉底比做一只快乐的猪好”啊。或许有人宁愿做快乐的猪,也无可厚非。
亚里士多德的看法就和边沁完全不一样。他认为,真正的幸福不是靠激起内心的感受获得,真正的幸福需要我们与客观现实保持一致,正确处理与客观世界的关系,要求人们理性处事、与人互动,尤其要求具有真情和友谊。
也就是说,一旦幸福本身道德化,作为完整伦理学理论的功利主义的公信力将会大打折扣,在“正义”和“福利”之间,存在着矛盾。
密尔为功利原则提供的某种证据也不甚严密。他说,如果每个人都总是关心使他自己快乐的事情,那么结果便是所有人在总体上关心所有人的快乐,或者说关心普遍幸福。
这个观点和亚当·斯密的完全竞争模型的结论多么相似。符合完全竞争模型条件的社会,消费者追求消费者效用最大化,厂商追求生产者利益最大化,每个人都追求自己的利益,结果是全社会的财富得到增加。所以他支持自由贸易政策。
亚当.斯密,经济学的创立者,除了写《国富论》,还写了《道德情操论》,是有关同情心的一个主要阐述者,后一本著作是他本人更看重的。这两本著作不仅是他进行交替创作、修订再版的,而且是其整个写作计划和学术思想体系的两个有机组成部分,除去一些不同之处,二者对自利行为的论述,在本质上却是一样的。
回到密尔对功利原则的辩护。
打个比方,密尔的主张就像主张如果每个人只系自己的鞋带,那么所有人都会系所有人的鞋带。
但是,除非世界上只有一个人,否则,每个人都只系自己的鞋带,就没有人系所有人的鞋带。
同样,如果我们每个人都只顾及自己的快乐,便无人会关心他人的快乐。
完全竞争模型现实中不存在,密尔这种不加区分的普遍同情的美好世界,同样不是我们生活的世界。
在“正义”和“福利”这对矛盾之间(例如,功利主义忽视了个体的独立性,使个人权利从属于普遍权利),伟大的休谟进行了折中。他给出的答案也即“间接”功利主义,也有人叫“规则”功利主义(相对应的是“行为”功利主义)。
休谟认为,包括财产规则、守诺规则以及其他一般权利规则在内的各种规则,由于影响普遍幸福而具有正当性。如,法律的正当性就在于它维护了人们的安全。有法律上有一个古老的原则“人民之安是最高法律”。
但是(又有“但是”!)规则体系是人创设的,它具有功利方面的正当性,可规则的具体运用却不具有这种正当性。
假设有一场足球赛。
比赛可能有一个目的:给球员和观众带来乐趣。而规则决定了比赛如何进行。即使裁判认为,作弊能够增加比赛的娱乐性,他也不应该在某些时间破坏规则。假如观众知道他破坏了规则,就会朝他扔臭鸡蛋,比赛也没法继续了。严厉的规则才促成了比赛。
同样,间接功利主义认为只有遵守严厉的法规,才能获得普遍的幸福。但功利主义又认为:规则是为了维护和促进社会之善,但当事态危急之时,为了同样的目的,这些坚实的规则将让步。例如,大敌当前,烧毁郊区能阻止敌军攻城。
我们对这种退让是否满意?为了阻止敌军,炸开大河让其改道,淹没数众的家园甚至直取部分人的性命,算不算规则在危急时刻的必要让步?
间接功利主义这种妥协方案,是彻头彻尾的唯结果论。
当代大多数伦理学家都更强调正义与权利(这正是义务论所强调的),唯恐结果或目的之类的东西玷污了它。因此,当今道德哲学界普遍蔑视功利主义。
完善论(perfectionism)又称至善论、自我实现论、精力论,乃至卓越论、道德沦、价值论。从这些名字也可以看出,和功利主义的一元目的不同,它是一种综合的、甚至多元的目的论。
完善论以人为中心,而不是以原则为中心,主要回答“我应当成为什么样的人?”而不是“一个人应当怎样做?”
中国的儒家学说也基本上是一种完善论,它的目的是致力于使自我或者说一个处在社会上层进行统治的知识群体成为“君子”,成为“圣贤”(衡量标准主要是道德)。
无论是西方还是中国,完善论主要是传统社会占优势的伦理学理论,实质上带有一种精英的性质,更重视人生精神和超越的一面。在传统社会,对一个多数的下层和对一个少数的上层的道德要求理论上是不同的,前者较低,后者较高。社会的道德是两分的,有君子的道德,也有庶人的道德,相对于等级政治是一种等级道德。
功利主义则在现代社会占优势,即使说理论上不占优势,在实际生活中也是占优势的,它和现代人重视经济和物质利益的价值观念有关,倒确实有一种平民的性质,它更重视量、重视人生物质和实际的一面。
介绍了道德判断的分类,我们回过头再看道德选择的那个例证。
大家的选择,也印证了功利主义的优势,可以按上述分类归类。
注意到,选自己的票数12票,是并列第一高。如果选自己,就有压力要给自己找一个理由。我对社会贡献大?我水性好,关键时刻能救人? 既然这次你选了自己,那么,后面还有可能重新再选择,你也要接受别人的选择的结果。
遇险的船,可以想象成一个国家一个社会,需要做这种选择的时候很多,不是一劳永逸的。可以问问“如果大家都选自己该怎么办”。
同一个人可以因为不同的原因而被选择。
一般在实践当中,我们用的不是单一原则,而是混合原则,在混合的原则当中,再确定它们被满足的先后次序。
道德共识与底线伦理
既然大家进行道德选择和评价时所诉诸的理论根据存在差异,那么,是否有可能建立某些有原则意义的道德共识呢?
借用罗尔斯对正义原则所提出的五个形式要件(一般性、普遍性、公开性、有序性和终极性),认为:
一个道德原则必须具有一般的形式,普遍适用于一切场合,能够公开地作为排列各种冲突要求之次序的最后结论来接受。这就是道德原则的“普遍性”。
刚才已说到,传统社会的道德并不是一种真正的“普遍道德”,而是具有一种文化和道德精英主义的特征。但是,当现在进入一个以平等为标志的社会,建设一个具有普遍涵盖性和平等适度性的社会伦理体系就变得十分必要了。
现代社会的平等趋向,意味着价值取向的分化。人们的社会地位和政治权利日趋平等,大家的价值观念也就越来越多样化,越来越有自己独特的理解,也即强调“何为良好生活”,什么是我所理解的幸福。
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在这方面的主要区别不是社会存在不存在价值差异,而是在如何对待这些差异。
传统社会的态度是抑制和消解这些差别而使人们的价值观念趋于统一,用某一个“好”的根本价值观念来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
但是现代社会必须走另外一条路,它必须接受和承认人们在价值观念上的差别。时代面临的问题就不是以一种价值观念战胜其他的价值观念,以一种生活方式统一其他生活方式,而是首先使人们不打架,使我们都能活着,彼此相安无事,甚至还达到某种客观上的互补和主观上的沟通。
在此,可以借鉴罗尔斯有关“重叠的共识”的观点。
可以看出:现代社会,各方的共识不宜再是一方完全统一或吃掉另一方,现代社会在终极信仰或价值追求方面的共识很难普遍地在全社会达成,或者说很难在“政治的领域”达成,而且,如果要在这个领域追求一种统一价值和信仰的目标,还有一种巨大的危险,那就是我们在20世纪的人为灾难中多看到的危险。所以,我们不能不强调现代社会伦理的基本性。
可以用“底线伦理”来描述这种现代社会伦理的基本性。
实现幸福生活的另一种途径是首先思考应当避开什么,底线伦理所理解的道德义务,也是主要表现为一些基本的禁令。
四条主要的禁令,或者说四条最重要的义务规范:
不准杀人
不准盗窃
不准奸淫
不准说谎
最后一条,特指那些造成对他人和社会利益重要伤害的说谎,如作伪证、经济诈骗等。不能当慕容复他爹……
“摩西十诫”世代流传,影响深远,是以色列人一切立法的基础,也是西方文明核心的道德观。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中指出四种基本道德义务:
保存自己的生命
信守对别人的诺言
发展自己
帮助他人
前两条是完全的义务,后两条是不完全的义务。
义务论的著名代表罗斯列出的六种“显见义务”也具有“底线”的基本性质,包括:
诚实、守诺与偿还
感恩的回报
公正
行善助人
发展自己
不伤害他人
其中最后一条“不伤害他人”最优先、最具有强制力!
道德义务可以分为两类:自然义务和社会义务。前者不受基本制度的影响,是我们在任何社会里都应该履行的,后者则对社会制度有要求。
这就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对社会制度是否正义的考虑将优先于个人的政治义务。
总之,社会应该安排得尽量使人们能各得其所,这就是正义;个人则应该首先各尽其分,这就是义务。
底线伦理之上
底线伦理是必要的,但又是不够的。
底线不仅是指道德规范,还有人生的许多方面:亲情、审美、信仰、终极关怀,而且,即便在道德的范围内,仅仅讲底线伦理,讲规范、义务也还是不够的。规范和义务并不是道德的全部,道德并不仅仅是规范的普遍履行。我们还需要人与人之间的一种深厚同情,一种对他人、同类的恻隐之心和对生命、自然的关切之情。
同情、怜悯、恻隐.等道德情感的培养非常重要。特别是青少年犯罪、校园欺凌,很多有问题的小孩,恰恰是道德情感缺失,没有同理心,难以产生共情。
但该怎么培养,我也很疑惑。我家的小伙子也是见花摧花、见鸡追鸡、见蚂蚁踩蚂蚁。有一次和几个一年级的同学,合起来和一个二年级的打架。回家之后,他爸爸就严厉批评他了,告诫他,不能因为别人的缺陷、弱点加以取笑,更不能用武力解决问题。只能说,父母尽量多陪伴,尽量多关爱,这样帮助小孩培养道德感情吧。
大方:关于如何培养恻隐之心,其实每个个体的性格都有其生物基础,比如敏感易焦虑的人是皮质醇水平较高(如果没记错?)乐观的人通常多巴胺分泌充足等等,同理心较高的人我觉得也是有某一种激素主导。宽松的爱的环境是充分不必要条件,也会存在教养的迷失。
恻隐之心也是主流宗教的核心内容,这也是宗教和伦理重叠的最重要的部分了。
上图是《巴黎圣母院》的剧照。
埃斯美拉达这样不盲从体制性的力量或普遍的社会风气的人,是人类的希望之所在。
“道德不会老是一个模样,它也会与时俱进,但只要人类还保有‘恻隐之心’,我们就可以对它的变化基本放心。”
最后三章内容简单说一下,涉及到欲望与人生的意义、快乐、幸福、自由和正义等内容。常见的道德观念除了这些,还有出生和死亡。这里对“正义”多说两句。
社会正义的第一原则:生存原则。“生生大德”,保存生命是一个社会制度的首要德行。
如果社会只是满足于保障其成员的生存,那还是一个低水平或低度发展的社会,所以必须有第二个正义原则:自由原则。
这二者的关系是:自由可以包括生命的权利,但生命的权利却不能包括自由。
生命的权利在自由中表现有人身自由,人身安全,拥有基本的维持生存的生活资料的自由。除此之外,自由还包括良心的自由,信仰的自由,以及政治和经济方面的自由等。这后面的内容才构成社会制度所追求的更高价值目标。
“……所以,谈到真实的社会自由就不能不谈到法律。从最好地保障自由的角度出发,与其谈自由,不如谈法律;与其谈民主和善政,不如谈宪政和法治。”
另外要注意,基于生命原则的平等分配基本生活资料,不能与基于狭义的“平等”或者说平均原则的平等分配经济利益相混淆。
全球伦理
全球伦理,也可以说是正义问题走出一个国家内部的延伸。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1993年,世界宗教会议通过了《走向全球伦理宣言》。
总之,现代伦理可以分为社会伦理和个人伦理两大部分。社会伦理主要探讨社会制度的伦理和制度中人的伦理,即探讨制度的正义和个人作为公民的一般义务和各种职责;而个人伦理主要探讨个人关系如家庭、朋友或个人追求如信仰、生活品味方面的道德问题。
《伦理学是什么》一书的主旨就在于:
现代伦理的理论形态主要呈现为是一种以道德规范和义务为中心的社会伦理。
“与其说伦理学是教人怎样谋求幸福,不如说它是教人怎样使自己配享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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