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的概念
所谓缓刑,即有条件的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其特点是,既判处一定刑罚,又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期间保留执行的可能性。如果犯罪人在一定的考验期内遵守一定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张明楷《刑法学》)判决书中一般表述为:某某犯某罪,判处有期徒刑多长时间,缓刑多长时间。
缓刑不是独立刑罚,是刑罚的具体运用。
判处缓刑虽然一般不实际执行刑罚,但依然属于受过刑事处罚,仍然有犯罪记录。属于有前科记录人员。
根据《刑法》第一百条: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哪些情况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由于缓刑一般都是实行社区矫正,因此我们不在此深入讨论上述规定的第四项。那么根据上述规定,具体而言,其他几项,什么是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呢?
实践当中一般如何认定这三项呢?我们分别来说一说。
第一项:犯罪情节较轻。典型的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况如过失犯罪(如交通肇事罪),犯罪预备、未遂或中止,从犯,初犯、偶犯,获得被害人谅解等。其他如犯罪的数额大小,犯罪的性质和后果的严重程度,犯罪的手段、动机的恶劣程度等也是办案机关考量的因素。
第二项:有悔罪表现。比如认罪悔罪,对自己的行为充满悔悟,积极缴纳罚金,对被害人赔礼道歉,积极退赃退赔,积极挽回损失等。
第三项: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比如当事人之前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法官可能会判定当事人再犯罪的危险可能性较高。比如当事人有自首、立功、积极配合办案机关等表现的,可能会容易被认定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再比如,当事人综合素质、文化程度较高,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和知识,谋生手段和能力较强,也可能容易被认定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当事人的年龄、过往的人生经历、一贯表现、身体状况、性格特点等也都是办案机关考量的因素。
哪些情况不可能缓刑
1、刑期可能超过三年的,判处管制、单处附加刑(如罚金、驱逐出境)的,不适用缓刑。比如组织卖淫罪,起点量刑为五年以上,一般不能缓刑。
2、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刑法》第七十四条)
所谓累犯,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以及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所谓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在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
缓刑的考验期限
根据《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